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
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徽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安
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应用及监督管
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
息的管理指导工作,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
用信息三类。
第六条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企业名称、资质等
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有效期、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
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信息、业绩信
息等。
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在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等给予表彰和通报表扬的信息。
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在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受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给予
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息。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信用
“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填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近三年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五)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库的。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基本信用信息采集:
(一)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根据
资质资格、业绩申报数据和监督检查时形成的数据进行记录;
(二)外省进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
根据进皖基本信息登记数据和监督检查时形成的数据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优良信用信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录安徽省工
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证明材料,经优良信用信息发生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记录。
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由不良信用信息发生地市级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和记录。
第十三条不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自律管理中发现的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二)对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经核实的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三)对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信用
信息进行记录;
(四)对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
理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记录信用信息时,应当对下列资
料进行核实:
(一)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二)表彰的书面决定和证书等;
(三)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文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录
入和审核。录入和审核人员不得对有关内容歪曲、篡改。
第十六条优良信用信息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填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填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对记录的信用信息
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
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采
集记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经查证信用信息审核结果存在错误的,原信用信息
采集记录部门应当立即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
更或被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填报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经查实
后应及时删除信用信息记录并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采集
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其中业绩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6
年1月1日;优良信用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
第四章信用信息评价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依据《安徽省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标准》进行评定,分为3A、2A、
A、B、C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为信用很好、好、较好、差和很差。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C等级。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采用初次评定与计
分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评价。信用信息在公开期限内参与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计分内容包括:基本信用分、优良信用信息
分、不良信用信息分。评价结果由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计分标准自动评分并确
定等级。
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应在建设主管部门
指定网站和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下载并打印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其中业绩加分项信息公开期
限自发布之日起3年;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表彰、通报表扬之日起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之日起
2年,并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期限;
(四)信用等级长期公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
存。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九条第(一)至
第(四)项行为的,列入“黑名单”期限为1年;发生第(五)
项行为的,自修复之日起移出“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期满或修复后,从“黑
名单”移出,其“黑名单”行为应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并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移出“黑名单”后,1年内不得评定为3A
等级。
第六章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五条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
奖惩机制,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的
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
信用报告可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评定投标人信用分值的重
要依据。
(一)评定结果为 3A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业务
和参加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评定结果为B级及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国有资
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可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实施差别化市场监管。
(一)评定结果为 3A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激励
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转型发展,
实施简化检查监督。在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等试点示范企业方面
享有优先权;
(二)评定结果为B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
制,实施强化检查监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
象;
(三)评定结果为C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
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连续2年评定结果为C级企业的,
可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实施差别化的评先评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应结合参加评
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作出评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
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交有关信用信息材料,
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信用信
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核查责任。
第三十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
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
标准》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