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条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1、取得执业资格;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4)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5)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8)为现职公务员的;

(9)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续期注册、注册变更等的具体条件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的彩色影印件: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5)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2、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的彩色影印件: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3、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的彩色影印件: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4)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四)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9〕91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重庆、上海4个直辖市和江苏、广东两省(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下放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注册发证机关的规定,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工作。

(五)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六)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