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下列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四、行政许可程序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