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10-58933774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10-58933066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室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办理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企业跨省异地变更的,需要提供迁出和迁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的,不需要提供该审批意见) |
无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补办申请报告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房地产开发)》(加盖本单位公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整体改制及企业内外资性质变更的,合并、分立、跨省异地变更的,需提供原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及新设立核准通知书)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1正本2副本;补办资质证书正、副本,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盖有企业公章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合并、分立、跨省异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前、后盖有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补办资质证书正、副本的,不需要提供)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股东会决议(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补办资质证书正、副本的,不需要提供;合并、分立的,需提供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决议)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合并、分立的,需提供原企业和新企业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补办资质证书正、副本的,不需要提供) |
无 |
无 |
1份 |
必要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企业整体改制及企业内外资性质变更的,需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企业合并、分立的,需提供原资质注销申请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企业合并、分立、跨省异地变更,需提供《资质申请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受理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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