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资质升级专业知识汇总-北京霍尔普资质代办

今天北京霍尔普资质代办高级编辑将资质顾问在北京资质代办工程中遇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资质升级”的专业知识汇总进行汇总,包括资质升级流程,资质申请材料,资质申请依据等汇总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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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申请人自备。

3、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申请人自备。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申请人自备。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

7、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申请人自备。

8、企业业绩材料,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申请人自备。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受理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专业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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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资质升级专业知识汇总"由北京霍尔普资质代办业务员在工作中编撰。